中國石油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7-12-10浏覽次數:880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校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碩士學位。

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有:法學、理學、工學。

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

第三條 凡申請學位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第二章 PC加拿大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723人組成,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書長1人。委員會成員經校長與有關方面磋商審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委員中至少應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具體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PC加拿大評定委員會按系(院、部)所屬學科設分委員會,由713人組成,任期23年。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委員會委員兼任,分委員會成員由系(院、部)提名,校長審查批準。

第五條 PC加拿大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通過接受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2.審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3.審查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方案;

4.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5.作出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決定;

6.審查通過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7.作出撤消學位的決定;

8.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争議和其他事項;

9.讨論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并可代行(1)(5)項職責。分委員會正、副主席應按本細則有關規定,負責審查所屬學科專業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等有關材料,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的全面情況,供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是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時參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贊成票須超過委員總數的一半,決議方為有效。會議出席人數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第六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具有碩士學位或碩士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以下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4.掌握兩門外國語。

第七條 博士學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舉行二次,三月份和九月份辦理申請學位的手續,兩個月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将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本校攻讀博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在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後,申請博士學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學位申請書;

2.課程成績單和指導教師評語;

3.博士論文(四份)和論文摘要(一份);

4.PC加拿大證書登記表及用于制作學位證書的2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張。

5.公開發表論文3篇以及其它取得的科研成果證明材料。

同等學力者申請博士學位時,還應提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的推薦書。推薦人應負責介紹申請人的理論水平、研究能力、外語程度和學習态度,并對論文提出評語。推薦書由推薦人直接郵寄到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必要時,學校在接收申請書前,可采取适當方式,考核其某些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和專業課程。

第九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參見中國石油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

同等學力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科目進行考試,若申請人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應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同意,可免試部分或全部課程。

第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是:

博士學位論文是綜合衡量博士生培養質量和學術水平的重要标志,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博士生獨立完成,論文應達到以下要求:

1.在本學科領域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

2.在本學科範圍内有一定深度和較高的學術水平。

3.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進行實驗室(含生産現場)科學試驗的動手和設計的能力。

4.論文必須是系統完整的學術論文,要有創造性和先進性。博士學位論文不應是幾篇碩士水平論文的簡單疊加。

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在答辯前三個月報送有關單位,并經同行專家評議。博士學位論文應聘請七名評閱人評審。評審專家應為正在從事同領域科研工作的教授(相當職稱的專家)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分屬3個以上的博士培養單位。其中博士生導師應占半數以上,本校專家不能超過3。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評審意見,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評審意見最遲于答辯前七天内送交答辯委員會。評審意見至少返回6份且均為肯定意見時方可申請答辯。若有1份否定意見時,則應報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同意答辯,或另增聘1名專家進行評審。若有2份或2份以上否定意見,則本次評審不通過

首次評審不通過的論文由博士生在規定學制年限内進行修改後可再次進入論文評審程序。若仍達不到要求,則取消該生申請學位資格。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五名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中其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專家不少于兩名,七名專家組成的答辯委員會中其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專家不少于三名。委員中博士生導師應占半數以上,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導師擔任。一般應有論文評審專家參加,若為隐名評審論文,可沒有論文評審專家參加答辯委員會。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指導教師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但可參加答辯會并負責介紹博士生的有關情況。

答辯委員會應在答辯7天前組成,并經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批同意後,報學位辦公室複核備案。答辯秘書應在答辯7天前将論文送交未評審論文的答辯委員審閱。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标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态度。評審論文時,要參考本細則第十條内容嚴格把關。委員會每個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或論文摘要内容,作好提問的準備。委員必須堅持原則,态度公正。

答辯要發揚民主,以公開方式進行。對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應由答辯委員會會議讨論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規定學制年限内修改論文,重新答辯次。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四章

第十三條 對于國内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章

第十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并具有相當于研究生畢業水平的人員,通過碩士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學分總數達到培養方案要求;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并通過論文答辯者,可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每年進行兩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召開會議評定學位。學位申請人一般提前兩個月辦理申請學位的手續,由系(院、部)PC加拿大評定分委員會及學校有關PC加拿大在兩個月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将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碩士學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申請書;

2.課程成績單和指導教師評語;

3.碩士論文(三份)及摘要(一份)

4.PC加拿大證書登記表(以系為單位,到系辦統一填寫後送交學位辦公室)及用于制作學位證書的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張。

5.其它材料,例如公開發表的論文、取得的科研成果證明材料。非本校攻讀碩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申請碩士學位時,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在單位推薦書,按我校接受外單位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的試行辦法辦理。學校在接受申請時,應對其學位課程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采取适當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申請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設置及學分規定按《石油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要求進行。

同等學力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科目進行考試,課程考試範圍和考試委員會名單,由學位分委員會審定。考試委員會由三人組成。考試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碩士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課程考試如有一門不及格,不能參加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八條 碩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

1.論文的基本觀點、結論和建議,應在國民經濟建設或學術上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或理論意義。

2.對論文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應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論文理論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嚴謹;論文實驗部分,數據要真實可靠,處理要有依據,計算結果準确無誤。

3.碩士論文應在理論分析,測試技術、數據處理,儀器設備、工藝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見解,改進或革新,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論文應由碩士生本人獨立完成,幾個人⏭➰研究的項目,論文内容應側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關共同研究部分應加以說明。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最遲應在答辯前一個月交出論文,指導教師應參考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要求,在半個月内審畢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

碩士論文應聘請兩名評閱人評審(不包括指導教師寫出的論文評語),必須有一名校外的同行專家,評閱人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語最遲于答辯前十天内交送答辯委員會。

第二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實行按碩士學科專業相對集中統一組織答辯的辦法。各學院組成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學位分委員會主席及學科負責人組成,組長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擔任。答辯委員會組成由由學科負責人與指導教師協商提出,經系研究生論文答辯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統一組織安排。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人組成,一般應當是正在從事本學科或相關領域研究的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專家,委員中一般應當有外單位的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半數以上應為研究生指導教師。參加答辯的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得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但可參加答辯會,并向答辯委員會介紹研究生的情況。答辯委員會設答辯秘書12名,答辯秘書由系領導小組統一委派。各學科需将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答辯時間提前一周上報學位辦公室備案。同一導師指導的多名碩士生必須安排在同一個答辯委員會内答辯。每個答辯委員會評出論文為者的人數不得超過本組研究生人數的50%。各院系(部)的碩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況(休學、生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論文保密等),可提出申請,經導師、學位分委員會報學位辦批準後,可單獨組織答辯,否則答辯一律無效。

第二十一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标準,堅持實事求是的态度。評審論文時嚴格把關,不得降格以求,委員會每個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或摘要内容,作好提問的準備,委員必須堅持原則,态度公正。

答辯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進行。對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二條 答辯工作至遲在申請人交出論文後三個月内進行完畢,如一名評閱人評語屬否定,則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如兩名評閱人評語均屬否定,則本次申請無效。若一名答辯委員臨時因特殊情況缺席時,應将他的肯定評語在委員會上宣讀,如其評語屬否定,應改期舉行答辯。

第二十三條 答辯委員會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時,經讨論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

第二十四條 答辯結束後一周内,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将學位申請書、課程成績單、學位論文和摘要、專家推薦書、導師和評閱人評語、答辯會議記錄、表決票和決議書,審批報表等全套資料,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審批後共一式二份交系(院、部)辦驗收後提交審批。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PC加拿大評定委員會如确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行為,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時,經過複議,可以撤消學位。

在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在堅持高标準、嚴要求審查學位的過程中,遇到過一些複雜情況,需要妥善處理。為此,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特提出以下處理辦法。

 1.不接受申請

1)已發現有比較嚴重的問題未作結論者。

2)論文水平未達到碩士論文水平。

2.暫不授學位

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系學位分委員會可以做出暫不授學位的決定。決定必須經無記名投票表決,達到規定的有效票數方才有效。在決議書中應寫明情況的結論。遇到下列情況,經過無記名投票可緩授學位,論文不必重新答辯:因各種原因受記過處分,且經考察半年後尚無明顯改正錯誤表現者;所學課程不符合培養方案者;論文水平和答辯基本達到要求,但論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準确或圖表、書寫等錯誤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規範要求,論文必須進行修改者。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再次審議授予學位的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所在工作單位的介紹材料;系學位分委員會進行審核,并對是否授予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相應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關于暫不授學位,允博士論文二年,碩士論文一年内修改論文,重新申請一次答辯:答辯委員會通過但分委員會認為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者;答辯委員會通過,分委員會意見不一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無記名投票表決未通過者。再次申請答辯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請答辯的程序辦理。

3.不授學位

遇到下列情況,經無記名投票表決,應做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1)犯有嚴重錯誤,受到留校察看紀律處分,以及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三條者;

2)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的結構與水平未達到學位條例和培養方案有關規定要求者;

3)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經補充修改,仍無法達到标準者;

4)發現論文中确有舞弊作僞,抄襲剽竊等嚴重錯誤者。

4.撤消學位

1)審議範圍

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論文确有舞弊作僞,抄襲剽竊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事實者;

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在抽樣檢查複議後,發現論文未達到學位條例規定标準者;對已經授予的學位,發現在畢業時确有不符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三條的事實者。

2)審議程序

由系行政和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有關專家對需複議的材料進行核實、評議等工作後,向校學位辦公室提出審查和處理意見的報告;

由校學位辦公室進一步核實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組織專家複審,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彙報;

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是否撤消學位進行審核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報告;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分委員會提交的報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撤消授予學位的決定;

對撤消學位予以通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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